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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建筑垃圾再利用产业化是怎么做的

时间:2020-02-20 11:12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发达国家建筑垃圾再利用产业化的成功经验很多,比如有一系列法律法规、政府职能督导,培育建筑垃圾产业市场、运用经济杠杆调节,以及进行技术革新、制定技术标准等。

(1)建立专项的建筑垃圾产业配套立法制度

美国早在1976年就颁布实施了《资源保护回收法》,并提出“没有垃圾,只有放错地方的资源”;美国政府制定的《超级基金法》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从而在源头上对建筑垃圾的产生做出了相应规定,促使业主和承包商自觉的寻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途径。美国法规规定,业主与建筑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建筑企业对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率,并将此作为合同条款写入合同。此外,美国的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了一些规范鼓励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进企业发展。

日本对建筑垃圾达到回收利用的条件、程序等内容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促使产业化回收利用有章可循。《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规定:达到以下标准的建筑工程必须进行产业化回收:建筑物的解体工程占地面积80m2以上;新建或扩建建筑物面积为500m2以上;改建、修建工程的承包金额超过1亿日元以上;建筑物以外的工作物的解体工程或新建工程的承包金额超过500万日元以上。回收的具体操作流程为:原承包人向发包人进行说明,对象建筑工程的原承包人,将分类解体等的计划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进行说明;发包人向都道府县知事提交工程申请,发包人于工程开工前7日之内,向所在地都、道、府、县知事提交建筑物等结构、工程开工日期、分类解体等的计划等;原承包人向分包人通报其向都、道、府、县知事提交的申请事项;设置标志,承担解体工程的企业在不同的解体工程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原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事后报告,原承包人在完成再资源化后,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韩国制定了《建筑废弃物再利用法律》,明确提出要以处理和再利用建设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有效保护国土资源,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并且明确了再生骨料的质量标准和再利用标准。

丹麦为确保建筑垃圾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循环利用,在法规中规定了建筑垃圾分类要求,政府在1995年发布公告,要求地方政府在遵守《环境保护法》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法,规定建筑垃圾产生量超过一定规模的拆毁工程需要预先提交建筑垃圾处理计划,并要求对一些组分进行现场分类和循环利用。

(2)运用经济杠杆进行调节

西方国家通过经济杠杆对建筑垃圾回收利用进行有效调节。各国运用经济杠杆进行调节的有效措施就是从财政中拨款支持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美国国家环保局1978年就开始根据不同的情况对设置资源回收系统的企业提供财政补贴,在《废弃物处理与清洁法》中规定,从国库中拨款对修建建筑垃圾处理设施提供财政补贴;法国仅在1984年就对清洁投资补贴1亿法郎,占整个投资的20%,提供的补贴数额逐年增加;德国也对兴建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给予财政补贴。

(3)技术标准制定

外国对再生建材制定了一系列标准,推进了再生材料的标准化生产。日本建筑师协会于1977年制定了《再生骨料与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日本工业协会制定了再生细骨料与再生粗骨料的质量标准及管理方法;德国钢筋委员会1998年8月提出了“在混凝土中采用再生骨料的应用指南”。自1982年起,美国在ASTM—C33—82“混凝土骨料标准”中将破碎后的水硬性水泥混凝土包含进了建筑用粗骨料中。

(4)技术革新

西方国家为推动建筑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开发了一系列处理技术。法国利用碎混凝土和碎砖块生产出了符合与砖石混凝土材料有关的NBNB21—001(1988)标准的砖石混凝土砌块;英国已开发了专门用来回收湿润砂浆和混凝土的冲洗机器;俄罗斯为了除去废弃混凝土含有的金属物件,设计了一种带有磁铁分离器与分离台等装置混凝土破碎设备;德国设计了前后破碎工艺流程的颚式破碎设备,经破碎的石料还可以被烘干,铁件被收料台(电磁器)除去。